民建天津市委会关于区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办法
(2020年12月26日民建天津市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委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建天津市区级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区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天津市委会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民建天津市各区级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区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须在区级组织全委会议范围述职,并邀请所属区区委统战部有关同志、市委会有关同志及同级监督委员会成员出席。述职后,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二、主要内容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和遵循多党合作政治准则的情况。
(二)遵守《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贯彻民建中央及民建天津市委会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的情况。
(四)加强自身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建设的情况。
(五)履行会务工作、人大、政协工作和本职工作职责的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区级组织主委负责组织领导班子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
(二)述职评议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谈心、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对述职做充分准备。述职评议会上,区级组织主委要进行口头述职,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副主委可进行书面述职,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存档。
(三)区级组织主委的述职应以个人履职情况为主,不能以工作报告代替个人述职;兼职的领导班子成员以汇报会内工作为主,同时还要对本职工作进行简要报告。
(四)区级组织要提前将述职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方案等报民建天津市委会监督委员会、所属区区委统战部、市委会组织处;述职评议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评议工作总结及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报市委会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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