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天津市委员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工作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于11月底前制订本处室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主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及调整预算的,需报主委会审批同意。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培训费的预算管理,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40 8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40 80 30 550
三类培训 280 130 60 30 5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市级干部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局级干部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处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培训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对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副处级及以下干部可以按照不高于副高级职称人员标准给予讲课费;局级及正处级干部可以按照高级职称人员标准给予讲课费。对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可以按照不高于副高级职称人员标准给予讲课费。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主委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讲课费标准的20%。
第四章 组织培训管理
第十条 开展培训时,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培训基地、行业培训机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各处室举办培训,应当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异地举办培训的,须经主办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秘书长审阅,主委会批准。
综合定额开支标准按如下原则掌握:培训所在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高于我市标准的,二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650元,三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550元。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费用核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培训申请表、培训费清单、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讲课费金额、授课人签字),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执行中经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秘书长的审批单。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民建天津市委会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培训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培训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和报送培训类别的审批管理;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培训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培训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培训年度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建天津市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新办法施行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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