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天津市委会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9年6月14日民建天津市十二届十九次主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等文件规定,会员个人发生以下内容重大事项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为加强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单位及职务、社会职务变化;
2.职称、学历变化;
3.婚姻情况变化;
4.联系方式变化;
5.受到表彰或处分情况;
6.加入其他党派组织情况;
7.出国定居或永久居留权情况;
8.违纪违法情况;
9.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时间及要求
1.会员个人发生上述情况变化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属支部。
2.支部收到会员报告后于7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级组织。
3.区级组织收到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委会组织处。
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纳入区级组织、支部、个人考核范围。
三、对不报告会员个人重大事项变化事件的处理办法
1.市委会在常务委员会范围内通报批评。
2.当事会员所在支部取消评选先进支部资格。
3.取消当事会员参加各类荣誉评选及相应投票资格。
四、附则
1.本制度由主委会议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主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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