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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天津市委会会内监督办法
来源:天津民建网站    编辑:冯麟   2023-07-18
 
 

民建天津市委会会内监督办法
(2020年12月26日民建天津市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内监督,发扬会内民主,严肃会的纪律,维护会的团结,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着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切实加强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 程》,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以宪法、法律和会的章 程为依据,坚持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贯彻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努力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第三条 监督对象是会的各级组织和会员个人,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会员公职人员。

  第四条 监督的内容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中国共产觉真诚合作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会的章 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会员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
  (四)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市委会和各区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市委会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6名。区级组织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或4名。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要求,选好配强监督委员会成员,注意吸收有监督、监察、法律背景的人才。监督委员会人选一般应该经过初始提名、资格审查、征求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意见、主委会议正式提名、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等环节。监督委员会成员,届内如有需要调整的,可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调整。市委会和各区级组织监督委员会应下设专职办事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市委会和各区级组织的职责
  (一)领导同级组织的会内监督工作。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级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决定加强会内监督的重大事项;
  (二)市委会常委会、各区级组织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组织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三)各级领导班子担负会内监督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监督制度,对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领导机构成员等进行监督,主动接受组织和成员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会内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四)各级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的章 程规定,对违反会章 的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七条 基层组织的职责
  (一)规范基层组织生活,监督会员切实履行章 程规定的义务,保障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会员对会内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
  (三)对会员违反会的章 程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委员会是会内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贯彻落实关于会内监督的决策部署;
  (二)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机关中的会员等进行监督,指导下一级会内监督委员会工作;
  (三)制定执行会内监督工作规章 制度,提出有关建议,处置有关问题线索;
  (四)组织开展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负责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处置的会员,依据会章 及有关规定,向同级组织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建议意见;做好会内监督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规定的衔接,对会内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及时向同级组织报告;
  (六)根据同级组织决定开展其他工作。

  第九条 会员的职责
  (一)在有关会议上有根据地向会的组织和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二)参加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作出真实客观评价;
  (三)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形式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的政治安排和干部推荐,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同时要有大局意识,关心和思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和支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人事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应当坚持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必要时可增开。由主委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请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有关同志列席。重点是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主委应带头发扬民主,班子成员之间应坦诚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须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的范围述职1次。由主委主持,参加评议范围一般是同级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成员,也可视情况请其他成员参加。班子述职的重点是贯彻执行会章 、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组织决定等情况。班子成员述职重点是思想作风、合作共事、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主委代表班子及个人述职,其他班子成员分别述职。述职报告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工作方案应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并请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有关同志列席。述职后,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由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汇总情况,并向主委反馈。监督委员会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对述职评议的范围、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建立谈话制度。主委应经常同班子成员、下级组织主委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指出、帮助改进,重要情况应及时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对主委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其提出。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对会员反映的领导班子成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干部推荐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对被反映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函询。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监督委员会根据领导班子的决定,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诚勉谈话。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办核查。按照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处置反映监督对象履行民主党派职责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国家监察机关一起做好本级组织会员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涉及公职人员违反监察法的,及时向国家监察机关报告。定期汇总分析问题线索,对反映会内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意见;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重点监督对象,应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建议,并由主委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和监督委员会应当各负其责,对监督对象日常履行会内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履职情况档案,定期汇总分析,重要情况应及时由领导班子或者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担负会内监督主体责任,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 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支持监督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应当保障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实名反映问题和检举、控告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员应予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应予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发现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或接到报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会员处分前,应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向所属组织或者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民建各级机关的中共党员监督执纪问责,依照中共党规党纪执行。对行使公权力的会员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照国家监察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全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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