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中心
履行职能
自身建设
主题教育
会员风采
民建简介
  要闻动态 通知公告 基层组织 专门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媒体报道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民主建国会天津市委员会 >> 规章制度
 
中国民主建国会天津市委员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民建网站    编辑:冯麟   2023-07-11
 
 

中国民主建国会天津市委员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召开会议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的分类、审批和报备

  第三条 市委会机关的会议仅涉及二、三、四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各承办处室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主委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四类会议。各处室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办公室汇总审核,经主委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 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应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经主委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参会人员以在津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天津市以外的城市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会议期间向举办方统一交纳的会务费用,在会议费列支。

  第十一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40          110        650
  二类会议            300       140          110        550
  三、四类会议      280       130          90         500

  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会议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由民建天津市委会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三条 各处室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申请表、会议费清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经批准召开的各类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部分,应根据各类会议管理的要求编制会议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定额标准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使用数字人民币除外)。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会议费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报送会议类别的审批管理;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处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建天津市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新办法施行即日起失效。
 

 
 

扫一扫关注

天津民建微信公众号

 
  • 版权声明 | 天津民建网站所有刊载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团结大厦12、13层(300221)
  • 网站备案 | 津ICP备2023001080号-1